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六项机制

目  录

 

一、 行业诚信执业机制

二、 行业公平竞争机制

三、 行业规范运作机制

四、 行业奖励惩戒机制

五、行业信息公开机制

六、行业自律保障机制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食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食品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循食品行业道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食品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食品市场安全健康发展,确保食品质量,根据《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行规。

第三条 本行规由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行规经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一、行业诚信执业机制

 

第一条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责。

第二条  不违反国家食品行业相关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三条  不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条  不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不受贿、收受回扣和牟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  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或承揽业务。

第八条  不随意抬价、压价,不高估冒算损害客户利益,不随意改变交货期。

第九条  不弄虚作假,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做好生产记录和按规定执行好索证溯源制度。

第十条  不转让、出借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不让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行业务,自觉遵守证件年审和资格认证制度。

第十一条  不擅自停工、复工、自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日常生产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不将加工项目转包他人或分包给没有相应生产资质的企业。

第十三条  严格按工艺标准生产,做好生产记录,做到有审批、有记录。

第十四条  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原辅材料用以生产,认真把好食品质量关。

第十五条  不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自觉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坚决抵制不安全的生产行为,杜绝消防事故和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不拖欠职工(民工)工资,确保工人合法权益。

 

二、行业公平竞争机制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梅州市制定的食品生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  严格企业经营原则,反对以诋毁同行、窍取商业秘密方式等严重背离行业和职业道德的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条、严格约束企业经营手段,不与他人围标、串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项目。

第四条  严格管理企业和个人从业资质、证件,不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挂靠,保证不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质从事应付政府行政审批和执法行动。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梅州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投标报价并承包食品相关项目,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相关项目。

 

三、行业规范运作机制

 

第一条  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食品市场正常秩序,提供优质产品。

第二条  严格按照质监部门核定的资质和生产范围承揽业务,不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三条  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窍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四条  不以垫资、垫料及变相垫资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不相互杀价,不盲目压价,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不另行签订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食品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加工备案合同的其他协议,不搞“阴阳”合同。

第七条  不接受食品经营单位违规解肢发包的项目及强行提供的原辅材料。

第八条  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各项定价管理规定及各项收费标准的计价原则,优良产品应特别约定优质优价。

第九条  坚持安全第一,确保产品质量,不污染公共环境和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四、行业奖励惩戒机制

 

第一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经协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1.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息。

2.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为其提供行业信用评价证明。

3.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项目投标中给予奖励的建议。

4.向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提出在单位年检、到期换证、企业和项目评优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5.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奖励。

第二条  对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研究或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行业通报批评,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2.取消参加协会相应年度评先评优评奖评先进的资格。

3.取消(罢免)该单位在本协会的会员、理事、或兼任的协会领导职务资格,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其单位实施停业整顿、取消生产许可、暂停参加项目投标或承揽项目资格的建议;对个人提出限制其从业资格的建议。

5.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罚金处罚。

 

五、行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协会的持续责任,本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协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公开。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协会未经公开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公开本协会未经公开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公开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六、行业自律保障制度

 

第一条 强化本协会监事的监督。监事按照本协会章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增强监事的监督职能:

(一)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二)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

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四)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审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发现理事会有违规违章行为时,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理事会的活动有违法行为时,在要求其纠正无效的情况下,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建议给予查处。

第二条 强化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

(一)向社会公开本协会的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等自律规则,接受公众的监督;

(二)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为社会监督提供诉求渠道;

(三)主动向社会公开披露行业自律的相关信息;

(四)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自律问题,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公开和作出反馈;

第三条 强化行政监督。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提高协会运作的透明度。

(一)自觉贯彻落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关于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章制度的要求,并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协会的各项活动中。

(二)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汇报行业自律情况;

(三)依托政府建立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进本协会的诚信自律建设。主动向该平台提供本协会自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强化内部监督。发挥会员自主监督的积极性,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行业事务、协调会员企业关系。

(一)理顺与会员企业的关系,依法、依章程管理内部事务,向会员公示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行业规则、行业机制,接受会员监督,充分发挥会员自我监督、相互监督的作用,增强会员开展自律工作的责任感;

  (二)按章程规定,公开透明协会的活动,按规定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

(三)发挥协调职能,对会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调查、协调、处理,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协会的凝聚力,提高协会的威信。

(四)建立食品行业的价格评估、沟通协商机制,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协商相关环节的合理价格,在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相关环节价格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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