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食品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经营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利益、合法权益和企业形象,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和公平有序竞争,保障食品安全,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组织全市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梅州市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适用于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会员中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条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文明、诚信、守法、公平,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道德规范

 

    第五条 加强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食品行业是道德行业,食品工程是良心工程”的行业道德宗旨。培育企业诚信文化,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中树立“有德光荣,缺德可耻”的风气,自觉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做一个讲良心的人,切实把诚信落实到生产管理实践中。

    第六条 按照“自律管理,行业约束,和谐发展”的要求,从行业道德、食品安全、公平竞争、自律管理等方面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和企业声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七条 加强对员工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员工的专业知识、技术操作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把员工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学科学、用科学,精通业务,爱岗敬业、优质服务的文明职工。

    第八条 提倡同行业之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顾全大局、互相帮助、互通信息、友好协商、共同发展、共同维护行业、企业形象和整体利益。不诋毁同行业其他企业,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不制作虚假或夸大宣传广告误导消费;严禁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不侵犯他人的技术专利和商业秘密,不套用他人的图片,文件和产品信誉的言论;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第九条 保护知识产权,抵制商标、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章 《规约》自律

 

    第十条 加快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实施诚信制度,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营造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诚信环境,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证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性,依法取得有关证照,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加强原辅料的质量查验,不得采购和使用质量不合要求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购进、使用台账,认真实施,严格管理。严格按记录制度做好记录,确保记录和台账的真实性。决不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 生产加工过程要进行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确保食品在生产、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加工生产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努力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十六条 原料入库时,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标准及产品标准批批检验,不合格产品坚决不能入库。

    第十七条 原料入库后,在贮存过程中,应采取保质措施,并切实做好质量检验与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产品。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或消毒工作,禁止使用农药或其他有毒害物质杀虫、消毒。

    第十八条 运输食品应有密封的包装容器、专车专用,防止污染。运送工具、容器在每次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消毒,装卸时应注意操作卫生,严防污染。

    第十九条 必须根据产品的储存要求进行保藏。盛放加工半成品的用具和使用的工具必须经常洗刷消毒。在出售食品时,须用工具销货,变质产品坚决不得出售。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自觉维护和遵守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价格自律,反对行业恶性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坚决抵制损害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建立起相应的食品召回制度,凡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不良产品,都要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主动召回,杜绝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同心协力,顾全大局,搞好生产经营,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确保社会环境的稳定。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市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自觉遵守本《规约》,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规约》的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执行本《规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本《规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对执行本《规约》不好的企业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内部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直至撤销其会员资格;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查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规约》,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义务及时向《规约》监督机构进行检举,要求《规约》监督机构进行调查,《规约》监督机构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向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监督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规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从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于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均以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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